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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65号原告陈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9月6日,汉族。被告许某某,女,出生于1985年2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肖均峰审 判 员  陈洪之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新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