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穆春林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水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春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水县支行,张金保,黄福成,金德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穆春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水县支行。代表人刘青林,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邱龙军。委托代理人孙双楠。原审被告张金保。原审被告黄福成。原审被告金德宝。上诉人穆春林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穆春林、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邱龙军、孙双楠,原审被告张金保、黄福成、金德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梦菲审 判 员 韩殿云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