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军格与何立坡、顾海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9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军格,何立坡,顾海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王军格。被申请人:何立坡。(系事故车司机)被申请人:顾海伟。(系事故车车主)2014年12月27日6时30分许,何立坡驾驶冀A×××××号三轮汽车沿大赵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范庄市场口西侧时,与沿该路同向行驶王军格驾驶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军格受伤,车辆受损。赵县交警大队认定,何立坡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军格无此事故责任。申请人王军格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何立坡驾驶的冀A×××××号三轮汽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申请人何立坡、顾海伟现置放在赵县交警大队的冀A×××××号三轮汽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少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