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贾塔民诉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阚久周与陈燕、沈彩娟等借款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阚久周,陈燕,沈彩娟,邵腾锋,邵渭昌,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塔民诉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阚久周。被申请人陈燕。被申请人沈彩娟。被申请人邵腾锋。被申请人邵渭昌,1951年8月19日。被申请人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春水,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腾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阚久周以被申请人陈燕、沈彩娟、邵腾锋、邵渭昌、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偿还借款为由,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燕、沈彩娟、邵腾锋、邵渭昌、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阚久周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燕、沈彩娟、邵腾锋、邵渭昌、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阚久周所有的号牌为苏C×××××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杨绪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