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闫建堂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公司、被告任旺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88号原告闫建堂,男,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公司,住所地:晋中市灵石县。负责人燕耀宇。被告任旺旺,男,1989年10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建堂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公司、被告任旺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建堂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建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闫建堂负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蔺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