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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吴惠传与洪诗转、洪诗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惠传,洪诗转,洪诗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10号原告吴惠传,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周腾、黄彬,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诗转,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洪诗旭,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吴惠传与被告洪诗转、洪诗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永华人民陪审员  卢桂玲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