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吴惠传与洪诗转、洪诗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惠传,洪诗转,洪诗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10号原告吴惠传,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周腾、黄彬,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诗转,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洪诗旭,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吴惠传与被告洪诗转、洪诗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永华人民陪审员 卢桂玲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