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行非诉审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达铭、张娟庆非诉行政审查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达铭,张娟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行非诉审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吴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瑞芳,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阳灿,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副局长。被执行人:胡达铭,男,户籍地: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张娟庆,女,户籍地:江门市江海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江海卫计外海征决字(2014)40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为由,对被执行人作出江海卫计外海征决字(2014)40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经催告,仍未按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江海卫计外海征决字(2014)40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敏婷代理审判员 董永文代理审判员 周 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咏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