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吉日嘎拉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日嘎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427号罪犯吉日嘎拉,(曾用名:芒来),男,1988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小学文化。曾因盗掘古墓葬罪,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右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日嘎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吉日嘎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吉日嘎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该犯在从事编织地毯、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13092.80元,获奖金854.17元。自2013年1月26日至2014年8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245.90分,记功4次。该犯有前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吉日嘎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日嘎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海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