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刘新彦与刘国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彦,刘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彦,女,1976年3月生,汉族,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刘国林,男,1970年11月生,汉族,新乐市人。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以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国林名下的银行存款2070元(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胜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秀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