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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人身损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5)郊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郊民初字第08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至今被执行人已付7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21132.03元,案件受理费3926元,执行费312元,迟延履行金982元,合计26352.0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卫跃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振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