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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立一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宁夏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靖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靖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立一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宁夏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俊,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张靖,男,汉族,1978年7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上诉人宁夏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靖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包民再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委托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将《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送达上诉人宁夏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之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80元,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未缴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霞审 判 员  陈 兵代理审判员  阿茹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