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与安×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206号原告陈×,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被告安×1(曾用名安×2),男,出生日期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安×1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阮 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梦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