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集奥聚合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507号原告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叶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红雨。委托代理人陈纤云。被告北京集奥聚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崔晶晶。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集奥聚合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交纳诉讼费用,故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奚仁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丽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