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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严刚民与洪晓光、李小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刚民,洪晓光,李小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24号原告:严刚民。委托代理人:郑凯,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洪晓光。被告:李小芬(系被告洪晓光之妻)。原告严刚民与被告洪晓光、李小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屠小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刚民及其特别委托代理人郑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晓光、李小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刚民起诉称:被告洪晓光在其高东村东川路9弄2号的自有房屋里帮别人的衣裤进行加工。2014年3月,被告洪晓光要求原告帮他做钉纽扣、打孔等专机工工作,经过双方结算,被告洪晓光于2014年8月2日出具一张欠原告工资10000元并约定于2014年10月1日前付清的欠条,该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故被告李小芬应与被告洪晓光共同清偿。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专机工费10000元以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洪晓光、李小芬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洪晓光与被告李小芬系夫妻关系。被告洪晓光雇用原告严刚民为衣服钉纽扣、打孔等,双方于2014年8月2日进行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并约定于2014年10月1日前付清,由被告洪晓光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两被告的户籍证明、结婚登记材料、欠条原件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洪晓光欠原告严刚民工资款10000元,由被告亲笔签名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依约按期支付原告工资,拖欠不付没有理由。该笔欠款是被告洪晓光与被告李小芬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现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工资款10000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洪晓光、李小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晓光、李小芬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付原告严刚民工资款1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洪晓光、李小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