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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催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古塘锦晟幕墙配件商行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古塘锦晟幕墙配件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催字第30号申请人慈溪市古塘锦晟幕墙配件商行,地址慈溪市。负责人杨秀琴,经理。申请人慈溪市古塘锦晟幕墙配件商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050005322455944、汇票金额为2万元、出票人为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蓬莱成翔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21日、到期日为2014年10月21日,付款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长春西安大路支行的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春飞审判员  王长青审判员  于金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紫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