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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4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宝玉与河南百达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玉,河南百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4939号申请执行人孙宝玉。被执行人河南百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董继彬,总经理。孙宝玉与河南百达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河南百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之前支付原告孙宝玉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共计30000元。被执行人河南百达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宝玉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百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623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浩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