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苏建霞与赵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霞,赵红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44号原告苏建霞,女,生于1975年4月12日,汉族,阳城县人,农民。被告赵红兵,男,生于1979年7月16日,汉族,阳城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霞与被告赵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诉讼中自愿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建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金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