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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苏建霞与赵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霞,赵红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44号原告苏建霞,女,生于1975年4月12日,汉族,阳城县人,农民。被告赵红兵,男,生于1979年7月16日,汉族,阳城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霞与被告赵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诉讼中自愿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建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金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