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栾红学与黄新庭、熊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栾红学,黄新庭,熊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28号原告:栾红学。委托代理人:陈汉俊,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祁松涛,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黄新庭。被告:熊莺。本院在审理原告栾红学诉被告黄新庭、被告熊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栾红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熊莺名下坐落于水域天际五期33栋2单元1层1号的房屋,并以栾红学、吴颖名下坐落于保利·时代K17地块二区2栋1单元24层3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栾红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熊莺名下坐落于水域天际五期33栋2单元1层1号的房屋。二、查封担保人栾红学、吴颖名下坐落于保利·时代K17地块二区2栋1单元24层3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