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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品友与迟凤君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张品友。被执行人迟凤君。依据(2015)二民速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品友与被执行人迟凤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户名为迟凤君的房屋(吉房权通字第1934号,面积38.6平方米)过户更名为张品友;将户名为迟凤君的房屋(吉房权通字第4213号,面积18.8平方米)过户更名为张品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宏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