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兴民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邹雪炎与倪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雪炎,倪仁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兴民初字第00610号原告邹雪炎。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仁俊。原告邹雪炎诉被告倪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宝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雪炎的委托代理人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倪仁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雪炎诉称:2010年6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2年6月8日被告出具借条确认50000元借款并未归还原告。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归还。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倪仁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2年6月8日补写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邹雪炎借人民币伍万元整(2010年度借款)。之后,由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借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倪仁俊向原告邹雪炎借款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由于被告倪仁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是引起纠纷的原因。现原告邹雪炎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倪仁俊归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倪仁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仁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雪炎支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账户名称: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倪仁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立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