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迁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李淑云与郝胜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云,郝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迁执字第203号申请人李淑云,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郝胜利,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李淑云与郝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6日作出的(2002)迁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淑云于200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02)迁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福 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波(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