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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迁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李淑云与郝胜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云,郝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迁执字第203号申请人李淑云,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郝胜利,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李淑云与郝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6日作出的(2002)迁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淑云于200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02)迁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福  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波(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