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上海学建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诉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平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升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学建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禾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庄雪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平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升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骏,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学建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蕾,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芳,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禾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龙,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庄雪莲。上诉人上海平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升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学建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1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因上诉人上海学建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海学建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部分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庞闻淙代理审判员 蒋辉霞审 判 员 叶振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璐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