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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4年8月24日生,住河北省盐山县。被告郑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立诉被告郑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搬迁新地址,暂时无法联系,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