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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建明与魏锦华、魏锦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明,魏锦华,魏锦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0号原告陈建明,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魏锦华,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魏锦铭,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明与被告魏锦华、魏锦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连博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