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章慧敏与吴兆余、陈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慧敏,吴兆余,陈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11号原告:章慧敏,女,汉族,1957年8月8日出生,国网凤阳供电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马永明,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永明,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兆余,男,汉族,1963年12月20日出生,安徽科技学院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陈秀红,女,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凤阳县天源化工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慧敏诉被告吴兆余、陈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章慧敏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章慧敏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0元,减半收取4930元,由原告章慧敏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