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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一初字第0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周礼满与潘军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礼满,潘军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2273号原告周礼满。委托代理人陈强,长沙县法理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军旗。原告周礼满诉被告潘军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礼满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佘志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龙挺,人民陪审员李和莲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邓香蓉���任庭审记录。原告周礼满的委托代理人陈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军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礼满诉称,被告于2013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45万元,约定于2013年8月底归还20万元,余款在2013年12月31日前归还;2013年9月9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未约定归还时间;2013年11月5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未约定归还时间。以上借款均由被告出具借条,除2013年11月5日借款20万元系分4次银行转账外,其余借款均系现金支付。2014年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万元及逾期利息16742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万元利息自2013年9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25万元利息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其余30万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潘军旗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称被告分别于2013年7月20日、9月9日、11月5日向其借款45万元、10万元及20万元共计75万元,并出具借条。其中2013年7月20日借条载明:“今借到周礼满同志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约定8月底还贰拾万元整,余款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归还。借款人:潘军琪2013年7月20日”。2013年9月9日借条载明:“今借到周礼满老板人民币壹拾万元。潘军旗2013.9.9”。2013年11月5日的借条载明:“今借到周礼满人民币贰拾万元正。潘军旗2013.11.05”。2013年11月5日,长沙县星沙缘祥电器经营部代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20万元借款。原告称其他借款现金支付,款项主要来源于长沙天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庭审后,原告撤回对转账支付之外55万元借款的诉求。另查明,原告系长沙天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上事实,有借条、网上银行电子支付回单、证明、营业执照、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2013年11月5日借条与长沙县星沙缘祥电器经营部的20万元转账凭证及证明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在庭审后撤回对转账支付之外55万元借款的诉求,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可以另行主张。2013年11月5日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现原告诉请自起诉之日(2014年6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潘军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礼满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060元,由被告潘军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佘志明代理审判员  李龙挺人民陪审员  李和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邓香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