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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陈匡华与陈匡华、朱聪领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陈匡华,朱聪领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代表人:金跃强。委托代理人:陈武。委托代理人:陈家铭。被告:陈匡华。被告:朱聪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陈匡华、朱聪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付清本案全部款项,本案纠纷已经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超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