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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民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马敏敏、马婷婷与许明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敏敏,马婷婷,许明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2份,共印10份主送:抄送: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马敏敏。原告:马婷婷。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金文。被告:许明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敏敏、马婷婷诉被告许明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敏敏、马婷婷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敏敏、马婷婷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敏敏、马婷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敏敏、马婷婷负担。审 判 员 高开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靖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