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滁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家忠与司武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忠,司武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刘家忠,个体户。被执行人:司武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家忠与被执行人司武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刘家忠偿还借款本息150万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10680元、申请执行费1750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司武元在金融机构存款153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