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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商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鹿存宽、杨桂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鹿存宽,杨桂侠,徐建军,鹿存莲,李洪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商初字第00055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责人朱继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超,该支行职工。被告鹿存宽。被告杨桂侠。被告徐建军。被告鹿存莲。被告李洪芹。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鹿存宽、杨桂侠、徐建军、鹿存莲、李洪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明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