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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与米坤、刘湘莉、唐启武、米君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米坤,刘湘莉,唐启武,米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米坤,男,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刘湘莉,女,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易俗河镇。被执行人唐启武,男,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易俗河镇。被执行人米君辉,男,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与被执行人米坤、刘湘莉、唐启武、米君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米坤、刘湘莉、唐启武、米君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潭市湖湘公证处作出的(2012)湘潭湖证内经字第200-057号公证书、(2013)湘潭湖证执字第01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米坤、刘湘莉、唐启武、米君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俊审判员 向海洋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