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池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某,男,出生地广东省南雄市,住广东省南雄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3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冬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池某在本市白云区某路xxxx号中国银行白云支行柜台,冒用李某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卡(卡号为62×××05),后于同日14时许,到白云区某路xxxx号某广场三星手机店内,冒用李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办理购买手机分期付款业务时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池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池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池某在本市白云区某路xxxx号中国银行白云支行柜台,冒用李某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卡(卡号为62×××05),后于同日14时许,到白云区某路xxxx号某广场三星手机店内,冒用李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办理购买手机分期付款业务时被查获,随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抓获被告人池某,并缴获居民身份证2张、银行卡1张。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涉案银行卡、身份证照片、涉案银行卡的开户记录及交易明细、涉案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授权书、业务流程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池某的到案经过、身份材料、证人关某、付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被告人池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池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池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池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居民身份证2张、银行卡1张,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丽 娜人民陪审员 麦逸纯人民陪审员廖叶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龙 筱 晨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