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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郭春清与杨瑞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春清,杨瑞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春清。委托代理人:樊文,辽宁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瑞艳,个体工商户,大连市金州区碧海尚城爱馨家政服务中心业主。上诉人郭春清因与被上诉人杨瑞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春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春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郭春清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延光审 判 员  王建国代理审判员  曲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