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八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少平、郑先让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少平,郑先让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贺八刑初字第557号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少平(曾用名:赵绍平),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沙井派出所抓获,同年3日21日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2014年3月2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郑先让,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程达坤,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诉刑诉(2014)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少平、郑先让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龚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少平、郑先让及其辩护人程达坤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认为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于2014年10月20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4年11月19日提请本院对本案恢复法庭审理,本院决定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赵少平雇请人在平桂管理区望高镇川岩村太平组“老坝头”山场砍伐林木。因资金周转紧张,2013年1月,经罗日宽介绍认识被告人郑先让,商定由郑先让出资3万元给赵少平支付之前砍伐林木工人的工钱,待砍伐林木出售后由郑先让拿回3万元本钱,以后伐木所得的利润赵少平、郑先让分成。因之前的伐木工人不愿继续砍伐林木,赵少平便叫郑先让找一些工人,郑先让找到工头宗某某、李自荣,并出钱购买伐木工具油锯给伐木工人,宗某某和李自荣各自带了六七个伐木工人开始砍伐林木,砍伐的林木部分已被郑先让出售。经鉴定,被采伐林地系生态公益林,面积为3.59亩,林木采伐蓄积量为339m3。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少平、郑先让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赵少平、郑先让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先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滥伐的林木系生态公益林,且数量巨大,对二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赵少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因山场原来是曾某某承包的,故郑先让交付的3万元山根款,其已经交给了曾某某,并不是用于支付砍伐工人的工钱。山场后来是郑先让承包的,其只是为郑先让打工的,郑先让每个月给其3000元工资让其管理山场。被告人郑先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郑先让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少平在被告人郑先让没有加入前砍伐的林木不应计算到郑先让的犯罪数量中。被告人郑先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先让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揭发同案犯,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害方村民明知是生态公益林予以承包,有重大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先让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犯罪主观恶性不深,请求对被告人郑先让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日、3月15日,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川岩太平第九村民小组、第五村民小组经曾某某介绍分别与赖学威签订《林地租赁合同》,将位于姑婆山太平九组、五组的山场租赁给赖学威使用。双方约定赖学威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可自行投资开发造林,也可引进外资开发造林,如属于生态公益等国家特殊用途林,由赖学威自行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赖学威负责。2011年3月17日,赖学威在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与梁立波、全波签订《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将太平五组面积约4500亩、太平九组面积约2200亩适宜种植林木的林地发包给二人经营。2011年3月18日,梁立波、全波在征得赖学威同意后又与广西国营高峰林场签订《林地转让合同书》,将与赖学威签订的《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转让给了广西国营高峰林场。广西国营高峰林场发现承租的该山场属于生态公益林区,办不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一直未砍伐。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赵少平得知此事后找到曾某某说想要望高镇川岩村太平组“老坝头”(地名)山场上的林木,曾某某告诉赵少平该山场的林木属于生态公益林,交纳3万元的山根款并办理采伐手续就可以采伐。2012年10月,赵少平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林木。后因资金周转紧张,2013年1月份赵少平经罗日宽介绍认识被告人郑先让,双方商定由郑先让出资3万元给赵少平支付之前伐木工人的工钱,待砍伐林木出售后由郑先让先拿回3万元本钱,以后伐木所得的利润由赵少平、郑先让分成。因之前的伐木工人不愿继续砍伐林木,赵少平便叫郑先让另找一些工人,郑先让找到工头宗某某、李自荣,以郑世松的名义与二人签订了《砍伐木材合同书》。郑先让出钱购买油锯等伐木工具,由宗某某和李自荣各自带六七名伐木工人开始砍伐林木。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伐区位于平桂管理区望高镇川岩村19林班5小班和川岩村22林班6小班,采伐树种为天然阔叶林,属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为3.59公顷,林木采伐蓄积量为339m3。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望高镇川岩村太平组“老坝头”山场原来是太平九组、五组经他介绍租给贺州中医院的赖学威,赖学威转给昭平的梁立波、全波,梁立波、全波又转给高峰公司的。林区道路原来是高峰公司开的,后来高峰公司得知是生态公益林后就停止开路了。赖学威已经付给了太平村民3万元的山根款,所以赖学威交代他有人要林木的话给回3万元的山根款就行了。2012年下半年,赵少平问他有没有木材生意可做,他就说“老坝头”山场上的林木,原来的老板不做了,老板交代要回山根款,办得了采伐手续就可以采伐。赵少平大约在2012年10月就请人上山砍伐林木,一直砍到2012年农历11月村里要修路才停工,砍了多少林木,是否办了采伐许可证他不清楚,只有拉木材的车被村民拦住的时候赵少平才会找他处理。后来应该是赵少平资金紧张,就拉郑先让一起做。郑先让做之前问过他关于林木的事,他和郑先让说过山场有些是生态公益林,要办好采伐手续才能砍。2013年过了年后,赵少平、郑先让请人来砍林木,一直到公安机关来调查才停止砍伐。他没有收过赵少平交付的3万元山根款,他曾经跟赵少平说过山根款待木头砍下来卖掉后再交,如果找不到原来的老板就交给他。2、证人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清明节前,经朋友介绍,与郑先让(当时谎称“郑世松”)签订了林木采伐合同,由他雇人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川岩太平村采伐林木。签订合同几天后,他就和四个老乡进山做工了,后来增加到七人。另外还有云南的李自荣也与郑先让签订了采伐合同,他们也有七个人。他们两班人都是用郑先让购买的四把油锯做工的。后来当地的村民到现场说这些是生态公益林不能砍,李自荣等人就撤走了。他就问郑先让,郑先让说这些林木都是村民签了字卖的,还办有采伐手续的,叫他们放心砍。郑先让很少来山场,山场平时是由赵少平负责管理的,他不清楚郑先让和赵少平之间是什么关系。他听李自荣说其大约采伐了60立方木材,郑先让也是按60方结算工钱的,他这一工班砍了250方左右。3、证人祝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清明节后,宗某某雇请他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川岩太平村采伐林木。采伐合同是宗某某、李自荣与郑世松签订的,郑世松是老板,宗某某、李自荣是工头。由两位工头各带一组人分开砍伐。他跟宗某某这组共有7人,砍了大约有25天时间,砍伐杂木大约在240-250方左右。拉走了25方,其余的都还在山上。李自荣那组人因为不会用油锯,做了10天就不做了,他听说老板是按80方与其结算工钱的。4、证人熊某甲的证言,证实他从2012年开始担任望高镇川岩太平村九组组长,他们组在“老坝头”有一片约2000亩的山场在2010年时出租给了高峰集团,上一届的组长没有将出租合同移交给他,因此出租的年限、价钱、承租方是谁他都不知道。2014年4、5月份,有群众反映有人在“老坝头”砍杂木,他和熊某乙上山去问过,砍伐工人说是老板请来砍的。他不知道是否办了采伐许可证。5、证人熊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望高镇川岩太平村九组组长,上一届的组长将他们组在“老坝头”的山场租给了高峰公司,山场都是杂木,有一部分是松树。2014年4月份,他和另一个组长熊某甲到山场看到林区道路边堆放有被伐倒的杂木,具体数量不清楚。被砍伐的山场是生态公益林,他们到村里开会都知道的,每年还有补助的。6、证人熊某丙的证言,证实他是望高镇川岩太平村九组村民,现在帮高峰林场打工,主要工作是帮忙租林地和管理工作。望高镇川岩太平村九组在“老坝头”有一片约2000亩山场是赖学威于2010年向太平九组租来后再转租给高峰林场的。高峰林场向赖学威租的是林地,林地上的树木由赖学威处理后将林地交给高峰林场。“老坝头”上的杂木应该是赖学威请人砍的,他听说是曾某某请了一个里松人还有一个桂岭人砍的,2012年底听说有人砍杂木,九组村民还去拦过两次不让木材运下来,后来都是曾某某出面处理的。他还让他儿子到山上用手机拍了砍伐现场的照片,里松人和姓郑的桂岭人怕他向公安部门举报,还亲自到他家,说二人是帮曾某某砍伐的,还说事成后给他点茶水钱,被他拒绝了。7、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望高镇川岩村委副主任,据群众反映从2012年8月份开始有人在望高镇川岩村太平组“老坝头”山场砍伐水源林,这片林地是高峰公司承租的,是否签有承包协议,是否办了采伐许可证他不清楚。8、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听村委主任说望高镇川岩村太平组“老坝头”山场的松树、杂树从2013年4月份开始被人砍伐,山场是2010年时太平九组承租给曾某某的,租期30年,每亩租金为7元。他在村子旁帮人守铁皮房,看见有人用农用车从山上拉了一车杂原木下来,他上前问是谁的木头,那人说是曾某某的,他就不理了。后来他找到曾某某,曾某某说其有份,让他不要管。过了大约十多天,他又看见有人又拉了一车杂原木下来。每车木材大约有4至5立方米,直径在18厘米以上,长度为1-2米。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郑先让的朋友,郑先让经罗日宽介绍认识了赵少平。2012年底,赵少平带郑先让和他到望高镇一山场,说这山场是高峰公司承包的,现在是曾某某在管理。因为没有钱付砍工钱,山上砍下来的木头没有办法运下来,如果郑先让出钱付清砍工钱的话就让郑先让入股。2012年过年前,赵少平和罗日宽到郑先让家,郑先让给了赵少平3万元,赵少平说给郑先让三成股份,以后山场的砍木头的事由其搞定,要郑先让每月付3000元管理费。过完年后,他听郑先让说有人偷山场砍下来的木头,他又陪着郑先让上了山场,当天赵少平、罗日宽和曾某某都去了。1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郑先让的朋友,郑先让是罗日宽介绍认识赵少平的,赵少平说其在望高镇有一片山场,因为没有钱支付砍工费及山根款,所以让郑先让出资3万元一起合作,占30%的股份。以后砍木头的事全部由其负责,每个月给2000元管理费就行了。郑先让是2012年底出钱入股的。2013年正月,他因为想去山上找一些树根做茶几,跟郑先让、张某某去过两次山场,山场具体在哪个村他不清楚。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望高镇川岩村19林班5小班、22林班6小班,小地名叫甲贯冲老坝头山场以及山场的基本情况,与被告人赵少平、郑先让指认的现场一致。1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郑先让处扣押赵少平、罗日宽书写的“收到郑先让山场木材投资预付款3万元”收据一张。13、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川岩村伐区林木技术鉴定,证实经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林业局对伐区林木进行了技术鉴定,伐区面积为3.59公顷,蓄积量为339立方米,采伐树种为马尾松和阔叶树,属省级生态公益林,经济损失总价值为116280元。14、通话记录,证实郑先让使用的1527841****的手机号码2013年7月份的通话情况。15、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平桂管理区望高镇川岩村19林班5小班、22林班6小班在2012年、2013年度均未发放过林木采伐许可证。16、关于川岩村委太坪九队公益林区松、杂树被盗伐的情况汇报,证实2013年5月30日,望高镇川岩村委接到群众反映,太坪九队山场公益林区松杂木被严重砍伐,5月31日,村委干部一行六人前往现场查看、照相,并将情况汇报给望高镇林业站。17、望高林业站出具的报告,证实接川岩村委的情况汇报后,经该站核实,反映的情况属实,请平桂管理区林业局调查处理。18、林地租赁合同、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林地转让合同书、砍伐林木合同书,证实2011年3月2日、3月15日,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川岩太平第九村民小组、第五村民小组与赖学威签订《林地租赁合同》,将位于姑婆山太平九组、五组的山场租赁给赖学威使用。2011年3月17日,赖学威在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与梁立波、全波签订《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将太平五组面积约4500亩、太平九组面积约2200亩适宜种植林木的林地发包给二人经营。2011年3月18日,梁立波、全波在征得赖学威同意后又与广西国营高峰林场签订《林地转让合同书》,将与赖学威签订的《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转让给了广西国营高峰林场。2013年3月21日,郑先让以郑世松的名义与李自荣、宗某某签订砍伐木材合同书。19、关于郑先让滥伐林木案的侦查说明,证实2013年6月19日,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平桂管理区分局接川岩村委报案后,组织民警会同林业技术人员在村干部的引导下,对川岩村19林班5小班进行了技术鉴定,伐区面积为45.9亩,林木蓄积量为290立方米。2014年3月28日,民警带砍工宗某某辨认现场时,宗某某指出他们除在19林班5小班砍伐以外还在22林班6小班进行了砍伐。4月8日,民警带赵少平、郑先让辨认现场时,二人承认宗某某所述属实,后经鉴定,19林班5小班和22林班6小班的伐区面积为3.59公顷,林木蓄积量为339立方米。因赵少平不愿指认其在2012年雇人采伐林木的地点及范围,因此无法对其在2012年采伐的林木做出技术鉴定。20、抓获经过、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证实2014年3月2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赵少平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沙井派出所抓获,并于2014年3月21日至3月26日临时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少平出生于1969年6月21日、被告人郑先让出生于1979年10月1日,案发时均已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2、被告人赵少平供述,2012年底,曾某某打电话给他说望高镇川岩村有一片杂木青山,问他是否找得到人来做。他就告诉了罗日宽,罗日宽介绍郑先让来做,罗日宽得了一点中介费。于是他与郑先让、罗日宽和郑先让的两位朋友一起去看了山场。郑先让看了山场后就决定做了,并分两次交给曾某某15000元,其中有1万元是郑先让交给他后再由他交给曾某某的,另5000元是郑先让自己交给曾某某的。曾某某当时提出的条件是砍伐手续由郑先让办,每出一立方木材其收取100元。他在村里了解到这些林木是生态林,他告诉郑先让要办好采伐手续才能砍。郑先让叫他帮管理山场,每月给他2500元工资。郑先让找了一个湖南工头一个云南工头,并与二人签订了砍伐木材合同,当时他也在场。出事后,郑先让告诉他,郑先让在合同上签的是假名字,目的是以后出事了让公安机关找不到人。砍伐工人所用的工具还有生活用品都是郑先让出钱购买的。后来云南工班听上山的村民说这里是生态林,做了几天就不做了。郑先让跟他说其知道砍伐的林木是生态林,由于资金周转不过来,等卖了木材有钱了才去办采伐许可证,砍下来的木头卖去其开在钟山监狱旁的一家木材加工厂。他和罗日宽收到郑先让给的投资款3万元,并写有收据,事后他将其中的1.5万元给了曾某某,给了罗日宽6000元,剩下的9000元他自己用了。23、被告人郑先让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份时,罗日宽跟他说望高镇川岩村太平组有一片林木,已经砍了半年了,现因资金紧张,问他愿不愿意投资,还说包赚。于是他与罗日宽、赵少平等人就到大平看山。到现场时看到山场已砍了不少杂木,林区道路上乱七八糟堆放着约80立方米截好的杂树原木,赵少平说这些杂木都是其与罗日宽、曾某某三人合伙在2012年7月份请人砍下来的,因为村里修路,采伐工人都走了,如果他出钱投资的话,这些杂木也算他一份。在曾某某家吃午饭时,赵少平还对他说这片山场是高峰公司承租下来的,山场的林木是曾某某买下来的,他先拿出3万元付清伐工的工钱,过了农历新年开工后得的钱先由他拿回3万元本钱,利润他占五成,赵少平占三成,罗日宽占二成,曾某某每出一立方米木材收200元。曾某某和赵少平还说二人负责处理采伐手续的问题,让他放心,出了事情二人会负责。2013年1月30日,他将3万元交给赵少平和罗日宽,二人还写了一张收条。3月份时,赵少平跟他说原来的工人不愿做了,叫他去找一些工人来,于是他找来了一个湖南工头一个云南工头,与二人签订了砍伐木材合同书,签合同时为了预防遇到麻烦事,他是以郑世松的假名字签的。云南工班先进场,做了不到一个月就不做了,湖南工头又叫了几个人来做,一直做到2013年6月份森林公安调查此事为止,当时还是曾某某告诉他的,让山场做工的工人赶快撤走。平时由赵少平负责山场的生产和管理,他每个月付给赵少平2500元工资,具体两个工班砍了多少林木他不清楚,两个工班的伙食费也都是他支付的。他负责木材的销售,采伐下来的木材都运到了钟山监狱旁的一家木材加工厂,大约有十七八立方杂木。对于被告人赵少平提出郑先让交纳的3万元山根款其已交给曾某某的辩解意见,因赵少平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郑先让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先让的犯罪数量应当扣除其加入前赵少平雇人砍伐的林木数量,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少平、郑先让滥伐林木蓄积量为339立方米,是经被告人赵少平、郑先让及砍工工头宗某某指认现场后由林业技术部门鉴定出来的,鉴定意见与证人宗某某、祝某某的证言所证实的砍伐数量基本吻合,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滥伐林木的数量并未包括被告人赵少平2012年滥伐的数量,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少平、郑先让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蓄积量339m3,数量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少平、郑先让犯滥伐林木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少平、郑先让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被告人郑先让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先让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郑先让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不符,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郑先让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郑先让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先让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揭发同案犯,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郑先让的辩护人提出被害方有重大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郑先让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郑先让适用缓刑的意见,因被告人赵少平、郑先让滥伐的林木系生态公益林,且滥伐林木数量远远超过“数量巨大”的标准,性质比较严重,不宜适用缓刑,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少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郑先让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黄彬珍人民陪审员 梁燕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雨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