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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法民终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与汪小燕、徐浪、李族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汪小燕,徐浪,李族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法民终字第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法定代表人胡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文自运,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小燕,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日,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四川省邻水县人。委托代理人季道华,邻水县丰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浪,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6日,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四川省邻水县人。委托代理人包秋碧,邻水县丰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族成,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21日,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四川省邻水县人。委托代理人陈后云,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小燕、徐浪、李族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4)邻水民初字第2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自运、被上诉人汪小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季道华、被上诉人徐浪及其委托代理人包秋碧、被上诉人李族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后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没有经过合法传唤原审被告李族成参与本案诉讼,径行判决李族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4)邻水民初字第27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已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判长 谭 昀审判员 伍素萍审判员 高建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甜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审判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