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诉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阳谷县十五里园镇人民政府与阳谷十里景荷香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谷县十五里园镇人民政府,阳谷十里景荷香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33号原告:阳谷县十五里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阳谷县十五里园镇。法定代表人:范明军,该镇镇长。被告:阳谷十里景荷香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十五里园镇玄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文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谷县十五里园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阳谷十里景荷香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谷县十五里园镇人民政府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阳谷十里景荷香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位于××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阳谷十里景荷香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位于××房产一处。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金岭审判员 马章元审判员 郭富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