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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孙泽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二牌楼路北。代表人:王洪兆,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康锐,该支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泽民,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镇海东街116号。代表人:高海深,该支公司经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常荣印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