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申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申素平与被申请李彩云等拆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驳回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申素平,李彩云,太原市小店区石太高速铁路征地拆迁领导组办公室,太原市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申字第7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申素平,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边云峰,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彩云,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彩兰,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市小店区石太高速铁路征地拆迁领导组办公室,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道办事处*层。负责人:马吾东,该办主任。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市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鸿峰花园10号楼316房间。法定代表人:李同立,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申素平因与被申请人李彩云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市小店区石太高速铁路征地拆迁领导组办公室、太原市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终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素平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超出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请求确认再审申请人基于《“三项工程”引入太原枢纽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取得的权利内容无效,二审法院并未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和被申请人是否对其诉请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进行认定,直接认定再审申请人侵犯了被申请人的民事权益,要求再审申请人将取得的回迁安置房返回给被申请人。判决内容与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一致。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05年4月22日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书面协议,被申请人搬出约定由其使用的公房,并将该房屋交付给再审申请人使用,此期间因房屋产生的所有水、电、物业、取暖等费用全部由再审申请人支付。2011年11月17日,再审申请人和太原市小店区石太高速铁路征地拆迁领导组办公室、太原市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三项工程”引入太原枢纽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且向安置单位交纳86416元的安置房差额款。法院认定的侵权根本不存在。审查中查明,2005年4月22日再审申请人申素平和被申请人李彩云达成一份《协议书》,内容为,“申素平系太原市面粉一厂配有住房一套,和金星工具厂李彩云离婚时法院判决归李彩云所备用。最近申素平在和面粉一厂买断工龄,我李彩云为了孩子,我将我所住在面粉一厂宿舍归还给申素平,条件,我也是一个下岗工人,没有住房,经济上没有来源,对于孩子抚养费学费一律不付。以上条件如果同意,双方签字为准。”上面有李彩云、申素平签字。经查,李彩云的签字是妹妹李彩兰代签。申素平称协议李彩云家是事前拟好的,他去签了个字。李彩云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称是申素平胁迫所签。本院在组织双方调解中,曾试图传回其女儿做双方工作,但最终因均不愿意女儿介入纠纷的原因,未能实现。申素平提出房屋归另一方也可以,但要给予其四十万元补偿,对本院提出的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的方案不予接受。李彩云一方同意把房子给女儿,但提出其没有其他居所,也无能力支付四十万元,已经支付的十万元也是筹借,只能再想办法出一两万元,申素平不接受。因差距太大最终没有达成调解。本院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申素平与被申请人李彩云19**年11月1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的约定,原郑村西街16号面粉一厂宿舍2号楼2单元30号房产归李彩云所有,与此房屋相关的权利义务应由李彩云享有,该房屋拆迁后应对被申请人李彩云进行补偿安置。被申请人李彩云在诉讼中请求确认《“三项工程”引入太原枢纽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的目的,是为取得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二审法院对案件综合全面审理,并未超出李彩云诉讼请求。本案应当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财产关系的处理原则和条款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再审申请人申素平和被申请人李彩云20**年4月22日达成的《协议书》客观存在,李彩云陈述为被迫签订,无相应的证据证明,但争议房屋为李彩云离婚时取得的主要财产,签订协议是基于个人当时生活现状,李彩云并没有预料到房屋可能存在的潜在的其他利益,而其后她又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不愿意让渡该利益的真实意思,因此,申素平在旧房拆迁时未与李彩云协商而将相关权利据为己有,并不妥当。加之因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利益和纠纷,成因复杂,对个人生活影响重大,本院在审查时还考虑了离婚后李彩云一直没有其他固定居所,也承担了一定的抚养双方子女的义务的因素。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素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晶审 判 员 门华代理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