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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执字第8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刚、林强、李文芹借款合同纠纷82-8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刚,林强,李文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82-84号申请执行人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小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子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林,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系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林刚,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林强,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李文芹,女,1956年6月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刚、林强、李文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1662、1835、1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林刚、林强、李文芹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5年1月5日前履行(2014)资中民初字第1662、1835、18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标的款1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现被执行人林刚已偿还申请执行人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0000元,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林刚位于资中县铁佛镇石钟街8号的房产(房权号:31401098号;土地使用证号:资中集用(2012)字第14-01-01-251号)的查封;二、终结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1662、1835、1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征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