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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一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吴天付与丁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1819号原告:吴天付,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丁琛,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付诉被告丁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吴天付负担。审判员  丁杰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