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一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吴天付与丁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1819号原告:吴天付,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丁琛,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付诉被告丁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吴天付负担。审判员 丁杰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