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异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浩,佛山市长顺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展红,周长政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佛山市长顺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长顺实业有限公司,黄浩,李展红,周长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异字第8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佛山市长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西路4号。法定代表人徐执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浩,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李展红,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周长政,住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执行黄浩申请执行李展红、周长政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利害关系人佛山市长顺实业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在其公司内所持股权为5.91%,而非12%及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存在超出执行标的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审查认为,本院作出(2014)佛城法执外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后,异议人申请了复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的(2014)佛中法执复字第73号执行裁定认为,异议人所提被执行人李展红尚未完全拥有12%,没有依据。对异议人的复议申请已予以驳回。现异议人再次就次理由提出异议,对此本院不予受理。同理,关于是否超标的冻结及拍卖被执行人李展红股权的问题,本院已在(2014)佛城法执异字第128号案中进行了审查,异议人再次就同一理由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不予受理。异议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提出异议,要求对李展红所持股权重新评估。评估机构已经书面对此作出了答复,且评估结果仅作为相关股权拍卖时的参考价,而非实际执行的依据。同时,评估机构的评估方式方法不属于本院的执行行为,异议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异议人佛山市长顺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吴小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小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