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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刘某乙,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小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