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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5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冬莲与上海玖宇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5539号原告张冬莲,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玖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小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莲诉被告上海玖宇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冬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拒绝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芩  菲审 判 员 薛  梅  倩人民陪审员 李  富  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祝杨盈李丝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