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伦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陈春生与严韶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生,严韶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伦民初字第657号原告陈春生。被告严韶光。原告陈春生诉被告严韶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毅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由审判员梁毅强、人民陪审员张静、人民陪审员欧阳颖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春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韶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需要于2013年10月8日向原告借款44000元,后于2014年4月9日又向原告借款21200元,合计65200元。原告提供上述借款给被告后,被告没有依约偿还。经催收无果,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5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没有提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原件2份,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在诉讼中,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案经开庭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合法,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10月8日,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4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10月12日前还清。2014年4月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1200元,并承诺于2014年4月19日前还清。签订上述《借据》后,原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提供了上述两笔借款。后因被告未能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65200元,但被告没有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其行为显属违约,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65200元。原告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严韶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春生偿还借款65200元。本案受理费为14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严韶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毅强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欧阳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嘉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