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梅清与武汉市金潭银亮保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梅清,武汉市金潭银亮保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杨梅清。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潭银亮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金银潭村66号。法定代表人张正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2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潭银亮保洁有限公司发出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武汉市金潭银亮保洁有限公司向杨梅清返还押金款4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邮寄费2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潭银亮保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7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