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初字第568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李书美。委托代理人李秀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农历10月11日典礼并同居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没有感情基础而草率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6月被告再次打骂原告,原告无奈回娘家居住。原告曾与2013年10月份起诉离婚,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但撤诉后原、被告仍然分居至今。原告再次具状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返还原告的婚前财产。被告张某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农历10月11日典礼并同居生活。原、被告婚后无生育子女。原告与2013年6月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原告曾与2013年10月份起诉离婚,后撤诉。原、被告典礼时,原告带到被告家的嫁妆,现原告自愿放弃。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以上事实,现有原告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第一次起诉离婚后,经法庭工作撤回起诉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据此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典礼时带到被告家的物品系原告婚前财产,现原告自愿放弃,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财产在哪方归哪方所有,互不返还。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东兴审 判 员 李 岩人民陪审员 郭妹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 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