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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5-16

案件名称

范明宏与刘武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明宏;刘武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楚民初字第123号原告范明宏(曾用名范明红),女,1997年12月10日生,汉族,楚雄市人,学生,住楚雄市。法定代理人范从寿,男,1974年4月30日生,汉族,楚雄市人,无业,住楚雄市,系原告范明宏之父)。委托代理人苏琳珍,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武能,男,199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楚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明宏与被告刘武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明宏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明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明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范明宏承担(已交)。审判员  段莉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桂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