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新民初字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利坤、杨国臣与被告赵庆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坤,杨国臣,赵庆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新民初字00004号原告杨利坤,男。原告杨国臣,男。被告赵庆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坤、杨国臣与被告赵庆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利坤、杨国臣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利坤、杨国臣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利坤、杨国臣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德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XX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