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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梁景平与王传伟、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景平,王传伟,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撤 诉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302号原告:梁景平,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被告:王传伟,男,1983年4月2日出生。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景平诉被告王传伟、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梁景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传伟、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景平撤回对被告王传伟、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雷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芳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