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黄德年与巢湖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房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年,巢湖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房地产管理局,巢湖市人民政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185号原告:黄德年委托代理人:路飞云,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业青,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巢湖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云龙,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多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蒋声朝,安徽蒋声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罗兆好,市长。委托代理人:陈望舒,巢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年诉被告巢湖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房地产管理局、巢湖市人民政府返还房屋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年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德年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元,由原告黄德年承担。审判员 方旭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小飞 微信公众号“”